(2015)雁民初字第06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310号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455号2幢一楼108-113室。法定代表人:刘长寿,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宽,北京市嘉润道和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张淑艺,北京市嘉润道和事务所上海分所。被告: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丹枫国际1幢1单元12508室。法定代表人:肖礼报,具体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350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