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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济良与刘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济良,刘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唐济良。被执行人刘心。本院在执行唐济良申请执行刘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心在诉讼阶段涉嫌提供虚假证据,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