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济良与刘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济良,刘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唐济良。被执行人刘心。本院在执行唐济良申请执行刘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心在诉讼阶段涉嫌提供虚假证据,现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