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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026号原告:桑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朱某,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