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字第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跃飞与孟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飞,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字第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跃飞,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孟利,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跃飞与被执行人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红侠工资收入,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