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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陵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53号罪犯吉陵北(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陵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因绑架、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竞、张帅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代表张凌航、罪犯吉陵北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吉陵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犯吉陵北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陵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吉陵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陵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