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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韩 某 某 与 薛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韩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玉家湾镇马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902260512。被告薛某某,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涧峪岔镇边家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9112110725。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南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折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