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叶红与陈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红,陈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叶红。委托代理人:张金连,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叶红与被告陈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叶红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