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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叶红与陈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红,陈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叶红。委托代理人:张金连,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叶红与被告陈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叶红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