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夏庆华与西藏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藏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申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申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庆华,西藏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申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申民初字第8号原告夏庆华,安徽省庐江县人。被告西藏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地区申扎县申扎镇。法定代表人耿利虎,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西藏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娘热路城北安居3区5排3号。法定代表人狄春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庆华诉被告西藏申扎县羌塘贵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藏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庆华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费通知单》后虽提���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经我院认真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拒绝其申请。之后本院多次催缴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孙 景 平审判员 德吉央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才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