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庆玲、陈伙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庆玲,陈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0-8号申请执行人:肖庆玲,暂住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陈伙胜,汉族,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陈伙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下村拱北大街2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南府集建总(89)字第0169318号、南府集建字(89)第163318号、地号050206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