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峰与孙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孙小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李峰。被告孙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孙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峰立案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限期要求原告李峰预缴相关费用,原告李峰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当事人应当预交案件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的,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何 锋人民陪审员 董庆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