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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楠,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婷婷,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龙,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龙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琼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