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2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权威威、刘永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刘永武,高秀军,权让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25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刘永武。被执行人:高秀军。被执行人:权让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17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权让让所拥有的皖L×××××号力帆牌黑色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权让让所拥有的皖L×××××号力帆牌黑色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