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3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邹利君,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邹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凌晨,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城中路鲜香甜水果大卖场,偶遇被害人刘某,因之前双方有矛盾,被告人张某甲遂手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刘某右前手臂,并持木棍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苏E×××××黑色丰田锐志轿车车窗玻璃、水果店老板马某的电子秤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受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276元;水果店老板马某的电子秤价值人民币7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书证病历资料、苏E×××××轿车修复资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月13日凌晨,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城中路鲜香甜水果大卖场,偶遇被害人刘某,因之前双方有矛盾,被告人张某甲遂手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刘某右前手臂,并持木棍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苏E×××××黑色丰田锐志轿车车窗玻璃、水果店老板马某的电子秤砸坏。被害人刘某的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受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276元;水果店老板马某的电子秤价值人民币70元。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并有记录在卷。2、书证病历资料、苏E×××××轿车修复资料,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及苏E×××××轿车修复情况。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13日凌晨,其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城中路鲜香甜水果大卖场买水果,后张某甲上来用木棍要打其,其用右手挡,后张某甲用木棍连续击打其手臂,其逃到水果店楼上房间,张某甲追到楼上用木棍打了几下门并喊了几句后下楼。其听到楼下有砸东西的声音,后又听到门外有砸车窗玻璃声音,其就报了警。等其下楼后,张某甲已离开,警察已来到现场。其发现水果店的电子称被砸坏,其的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驾驶室后侧车窗玻璃被砸坏。后其感觉到手臂越来越痛,警察就将其送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其右手臂有一根骨头断了三截。其与张某甲本来是朋友,后因张某甲之前帮其打架受伤之事发生矛盾。4、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了被告人张某甲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刘某及砸坏电子称的事实。(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苏E×××××轿车登记在其名下,一直由刘某使用。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7、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苏E×××××轿车修复价格和电子秤的价值。本案另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