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姚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