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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赵延委、田秋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江,赵延委,田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680号申请人刘振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赵延委,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田秋芬,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刘振江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房产一套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价值18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延委、田秋芬房产一套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价值1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