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勋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勋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村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6615-8。法定代表人黄丹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慧,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勋骞,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勋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35元由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