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执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某偿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其利息61200元,从2015年10月10日起该笔贷款本金18万元不再计算利息。2015年10月26日,在横山县民调中心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万某某自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明珠支行发放的工资卡(卡号:6228482946232973760)每月偿还申请人李某某4000元,直至2412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为止。执行费3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万某某在横山县畜牧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万某某在横山县畜牧局的工资每月4000元,至扣足案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