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添文与温礼芬、郑燕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添文,温礼芬,郑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郑添文,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礼芬,男,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被告郑燕辉,女,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添文与被告温礼芬、郑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添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添文以其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添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郑添文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