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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添文与温礼芬、郑燕辉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添文,温礼芬,郑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郑添文,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礼芬,男,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被告郑燕辉,女,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添文与被告温礼芬、郑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添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添文以其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添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郑添文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