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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淑卿与林慧淑、深圳市童梦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卿,深圳市童梦服饰有限公司,林慧淑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童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慧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慧淑。上诉人王淑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童梦服饰有限公司、林慧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淑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淑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