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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415号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明,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交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