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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佳荣与周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荣,周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陈佳荣,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周光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荣与被执行人周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向被执行人周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光军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光军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光军外出无法联系,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虽然其名下有房屋一处,但已转卖给他人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周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学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