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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建全、裴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全,裴春,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全,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尚义县,。申请执行人裴春,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赤城县,。被执行人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陈家堡村,组织机构代码:06165761-2。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67323624-5。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全、裴春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京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