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利辉、尚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利辉,尚冬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利辉。被告:尚冬梅。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的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辉、尚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利辉、尚冬梅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