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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利辉、尚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利辉,尚冬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王利辉。被告:尚冬梅。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的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辉、尚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利辉、尚冬梅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