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高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翁燕龙与武成清、唐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翁燕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立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成清,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春晓,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龙诉被告武成清、唐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翁燕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翁燕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