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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高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翁燕龙与武成清、唐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高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翁燕龙,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立华,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成清,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春晓,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燕龙诉被告武成清、唐春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燕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翁燕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翁燕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铭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