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洪兵与施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兵,施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53-1号原告李洪兵。被告施恩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兵与被告施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施恩兵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霍庄社区居委会七组自建住宅楼(共六层)中的一楼单元房一套,并提供李洪兵、王运芳共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居委会八组,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施恩兵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霍庄社区居委会七组自建住宅楼(共六层)一楼单元房一套处分权予以冻结。将李洪兵提供担保的其与王运芳共有的位于枣阳市西园居委会八组,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