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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与余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校乐,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