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非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海豹、马秀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海豹,马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吴非执字第00034号申请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徐海豹,地址吴桥县。被执行人马秀英,地址。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海豹、马秀英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第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海豹、马秀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海豹、马秀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海豹、马秀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桂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