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王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张王。委托代理人郭俊鸽,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负责人吕小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诉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张王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