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商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4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被执行人商其军。申请执行人张文海与被执行人商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横执字第3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商其军所有的位于横县陶圩镇陶圩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证号:(2003)160106**),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商其军的儿子商昌剑代商其军支付张文海30338元现金并缴纳本案执行费433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