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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法定代表人王科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大塘2号。法定代表人杨楚君。申请执行人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49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6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55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38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49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3353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