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叶宣毅、周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叶宣毅,周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诉讼代表人:王爱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伟。被告:叶宣毅。被告:周剑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叶宣毅、周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