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许前波诉唐中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前波,唐中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许前波,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白锦社区五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中美,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后坝村龙光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前波与被告唐中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前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前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前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