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张某。被告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