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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东,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58-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东,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兴树。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兴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伟东与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由你公司承建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东园桥改造工程施工,现已决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兴树、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郊区灰河乡东园桥改造工程施工中的工程余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