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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某某乡。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8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