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汪培耀与江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培耀,江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汪培耀。委托代理人:汪培仁。被告:江东平。原告汪培耀为与被告江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培耀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4日,被告江东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东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汪培耀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江东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