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郭长辉与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辉,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郭长辉,居民。被执行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艳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农民。申请执行人郭长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93193元及逾期履行利息,诉讼费1041元,执行费28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2814元,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