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力与湖北省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薛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力,湖北省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薛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马力。被执行人湖北省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29号。被执行人薛道华,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兴隆路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38号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湖北省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薛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道华、湖北省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等其他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214357元(本金206949元、诉讼费4404元、执行费30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王炯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