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建喇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恢复执行,要求再给付买房子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张某某已给付杨某某房款4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建喇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