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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世英、谌鑫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英,谌鑫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曹世英,女,生于1966年4月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谌鑫屏,男,生于196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喻国庆,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英、谌鑫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世英、谌鑫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世英、谌鑫屏��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英、谌鑫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曹世英、谌鑫屏承担。审判员 贺 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昱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