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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陆顺章,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顺企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审 判 员  朱志磊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