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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仕林与安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林,安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57号原告蒋仕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和平,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仕林与被告安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仕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仕林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