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某于答辩期内异议本案管辖,以自己户籍地在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梅庄村前郑李园西组并一直在户籍地居住为由,要求移送本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异议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郑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并在起诉书中陈述曾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往来,分居生活。原告卢某某住所地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湾村14组21号,被告郑某某住所地系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梅庄村前郑李园西组。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交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证实原、被告婚后均在该村居住至今。被告郑某某也向本院提交其户籍地村委会及派出所的书面证明,证实其长期在其户籍地居住。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郑某某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证实其长期在户籍地居住,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交被告郑某某一直在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居住的书面证明与其在起诉状里陈述与被告郑某某分居生活,互不来往的事实相矛盾,故对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明不予采信。被告郑某某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梅庄村,被告郑某某申请移送本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