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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郝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付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第27号申请执行人郝强,个体。被执行人付维平,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调确字第59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维平返还申请人郝强执行款13.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维平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光宇花园522楼房一套(证号:f06295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维平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光宇花园522楼房一套(证号:f062951)。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哲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