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诉敦化市康惠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锐,职员。被告敦化市康惠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诉敦化市康惠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一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