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禅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