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周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周文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界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陈刚,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波,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慧,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1324196508223564,农民。原告陈刚诉被告周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刚请求判令被告周文慧偿还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1日,陈锦锋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刚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后陈锦锋因病去世。因被告周文慧与陈锦锋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文慧应承担偿还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10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文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