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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95-2号申请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赵石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制作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