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惠尔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287号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贵平,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惠尔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华。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惠尔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惠尔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康隆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