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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宝虎、姚世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47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宝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姚世丹,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宝虎、姚世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0元,减半收取24190元,由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祥生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义玲 微信公众号“”